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 (十二)

(十二) 开展动态更新的基本要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期间,上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新要求的,以及因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等依法依规调整,“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程序组织动态更新,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实施。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空间格局重大调整的,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开展相关技术论证后进行备案。动态更新过程中,具体管控内容依照新规定执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更新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数据自检并报送至国家“三线一单”数据共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