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 (十三)
(十三) 组织定期调整的基本程序。原则上,每五年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进行调整。生态环境部在“十四五”后的国家五年规划发布年组织开展调整工作。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省(区、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及跟踪评估情况,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的调整意见,编制“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按程序报送省级党委和政府审议,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实施。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调整方案发布后1个月内完成成果数据自检并报送至国家“三线一单”数据共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