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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三节

第三章 普通程序

第三节 案件审查

第三十九条 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审查人员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第四十一条 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第四十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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