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三章 普通程序 第三节 案件审查 第四十二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第三节 案件审查 第四十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