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

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

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