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五节 处理决定 第五十四条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五节 处理决定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