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