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五节 处理决定 第五十一条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五节 处理决定 第五十一条 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节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