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四条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四条 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