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审批 第十七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审批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