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