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