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审批 第十五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审批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