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