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环保部门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