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