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为加快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现就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 制定依据 (二) 指导原则 (三) 目标任务

二、 明确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信息范围

(一) 基础类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1.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信息: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信息。 2. 环保行政许可信息:排污许可证信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信息,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信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信息,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信息,列入限制进… 3.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信息:民用核设施选址、建造、装料、运行、退役以及核技术利用单位等许可信息,以及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其他核与辐射安全行政许可信息。 4. 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税缴纳信息。 在有条件的地区,环保部门也可以将下列信息纳入基础类信用信息:(1)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信息、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2)获得和使用环保专项资金情况;… (二) 不良类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1. 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 3. 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被查封、扣押的信息。 4. 被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的信息。 5. 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信息。 6. 对严重环境违法的企业,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 在有条件的地区,环保部门也可以将下列信息纳入不良类信用信息:(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非企业责任的除外);(2)对严重环境违法的企业,该企业直接负…

三、 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记录

四、 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制度

(一) 环保部门公开 (二) 企业公开 1.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基础信… 2. 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对本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周边环境质量开展自行监测,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提供给当地环保部门。 3.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五、 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一) 扩大参评企业范围 (二) 完善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 (三) 夯实信用评价的数据基础 (四) 推动信用评价的信息化管理 (五) 加强评价结果的动态调整

六、 探索企业环境信用承诺制度

七、 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一) 加快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二) 加快实现环境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1. 加强环保系统内部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环境保护部建设国家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省、市、县级环保部门建设本级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与上级环保部门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 2. 推进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环境信用信息共享。环保部门应当分别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的工作部署,将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

八、 推动建立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一) 促进环境信用信息在环境监管中的分类应用 1. 环境监管应当有效应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环保部门应当结合企业的环境信用状况,积极探索企业环境信用分类管理,在环保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监察执法、环保专项… 2. 对环境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3. 对失信主体予以约束和惩戒。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结合企业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审查其环保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加大监察执法频次,从严审批… (二) 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1. 建议财政部门依法禁止环境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 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不得授予环保失信企业及其负责人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3. 建议保险机构对环保守信企业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对环境失信企业提高费率。 4. 对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公示其环保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的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商请工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 5. 落实绿色信贷政策,联合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作为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对环境…

九、 开展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环境信用建设

(一) 环境服务机构的诚信要求 (二) 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建设 1. 建立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监管职责,建立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应当纳入信用记录的信息包括:环评机构名称、资… 2. 建立环评评估专家诚信档案。及时记录环评评估专家以下失信行为: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未能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估工作的;与建设项目业主… 3. 健全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制度,完善环评文件责任追究机制。对环评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失实的,依法降低该环评机构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信用建设 (四) 环境监测机构信用建设 (五)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信用建设

十、 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