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二)
(二) 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企业环境信用多部门奖惩联动机制,推动环保部门与财政、商务、人民银行、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海关、能源等有关主管部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监察机关,有关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推动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管理工作中,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予以支持或限制,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环保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采取以下鼓励性和惩戒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