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健全环境污…

一、 充分认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 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

(一) 涉重金属企业 1. 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锡矿采选、锑矿采选和汞矿采选业等。 2.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和汞冶炼等。 3. 铅蓄电池制造业。 4. 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 5.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 上述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 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 (三) 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1. 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 2.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噁英排放企业。 4. 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三、 合理设计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一) 责任范围 1. 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2. 投保企业(又称被保险人)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避免或者减少第三方财产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 3. 投保企业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清污费用。 4. 由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二) 责任限额 (三) 保险费率

四、 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和投保程序

(一) 对已有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的氯碱、硫酸等行业,按照技术指南开展评估。 (二) 对尚未颁布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的行业,可以参照氯碱、硫酸等行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规定的基本评估方法,综合考虑生产因素、厂址环境敏感性、环境风险防控、事故应急管… 本意见规定的涉重金属企业、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以及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经过环境风险评估后,应当及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将投保信息报告当地…

五、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

(一) 风险防范 (二) 事故报告 (三) 出险理赔 (四) 损害计算 (五) 争议案件的处理

六、 强化信息公开

(一) 环境信息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结果。 2. 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3.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4. 发生过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以及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5. 环保部门掌握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有利于判断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的其他相关信息。 投保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重金属产生、排放台账,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特征化学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布重金属和特征化学污… (二) 保险信息

七、 完善促进企业投保的保障措施

(一) 强化约束手段 1. 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清洁生产审核,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 2. 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 3. 将该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客户评级、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二) 完善激励措施 1. 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 2. 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三) 健全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