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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01年)

发布机关 司法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及时打击狱内在押罪犯的又犯罪活动,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有关规定,针对狱内又犯罪活动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第三条 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第四条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公私财物价值数额、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及毒品数量,可在规定的数额、数量幅度内,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标准。 第六条 本标准由司法部解释。 第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于1987年发布的《司法部关于狱内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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