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01年)
发布机关
司法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及时打击狱内在押罪犯的又犯罪活动,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有关规定,针对狱内又犯罪活动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第三条
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第四条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公私财物价值数额、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及毒品数量,可在规定的数额、数量幅度内,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标准。
第六条
本标准由司法部解释。
第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于1987年发布的《司法部关于狱内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