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分裂国家案)。

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故意放火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放火案)。

爆炸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爆炸案)。

投毒破坏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投毒案)。

非法制作、储存或藏匿枪支的(非法制造、储存枪支案)。

以各种手段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案)。

过失致人死亡的(过失致人死亡案)。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伤害案)。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过失致人重伤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强奸案)。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奸淫幼女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煽动民族分裂、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盗窃数额不足500元至2000元,但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盗窃案)。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诈骗案)。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抢夺案)。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敲诈勒索案)。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破坏生产经营案)。

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聚众斗殴案)。

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①殴打监管人员的;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的;③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④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破坏监管秩序案)。

狱内在押罪犯以各种方式逃离监狱警戒区域的(脱逃案)。

罪犯使用各种暴力手段,聚众逃跑的(暴动越狱案)。

罪犯组织、策划、指挥其他罪犯集体逃跑的,或者积极参加集体逃跑的(组织越狱案)。

罪犯在服刑期间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贩卖毒品案)。

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毒品案)。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监狱警察赠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行贿案)。

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它手段,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的(传授犯罪方法案)。

其他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