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犯罪集团,情节严重的。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监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30000元的。

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故意杀人致死或致重伤的。

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

强奸妇女既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以挟持人质等暴力手段脱逃,造成人员重伤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特别严重的。

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数额在5000元至30000元的。

十人以上聚众斗殴或者聚众斗殴致三名以上罪犯重伤的。

破坏监管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罪犯三人以上集体脱逃的。

尚未减刑的死缓犯、无期徒刑犯脱逃的;剩余执行刑期15年以上的罪犯脱逃的;其他被列为重要案犯的罪犯脱逃的。

暴动越狱的。

贩卖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认为需要列为重大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