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犯罪集团,或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

案件中一次杀死二名以上罪犯,或者重伤四名以上罪犯,或者杀害监狱警察、武装警察、工人及其家属的。

暴动越狱,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或者影响恶劣的。

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的。

放火、爆炸、投毒,致死二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的。

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

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轮奸妇女的。

挟持人质,造成人质死亡的。

贩卖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数量大的。

司法部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