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01年) 第五条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公私财物价值数额、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及毒品数量,可在规定的数额、数量幅度内,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标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