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