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