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