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教育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教育部负责指导地方…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国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第六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相关省份,由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分配因素及其权重和计算公式如下: 第七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第八条 财政部、教育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向各省份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统筹组织、指导协调相关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督促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将补助资金落实到项目。 第十一条 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和预算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按规定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监管。监督检查、绩效评…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开本省份年度项目遴选办法和结果、资金安排情况及工作进展等…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补助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补助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地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4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