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全省资金安排与分配情况、工作进展情况、资金效益和有关建议意见等。上年度省本级财政安排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本年度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预算安排、执行计划及时间表,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相关因素作零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