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章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开展极薄煤层、薄煤层、厚煤层等开采技术研究,鼓励生产企业采用无煤柱、充填等开采技术,提高资源回采率。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不得超能力生产,不得使用落后工艺,不得采厚弃薄、采易弃难。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企业在安全、合理、经济的前提下,对特殊和稀缺煤类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层等。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对采区回采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特殊和稀缺煤类保护和开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因地质条件、安全条件等原因,造成采区或者工作面资源无法开采回收的,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制定处理方案,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核销。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 第十八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生产企业的煤矿储量年度报告,将审查结果抄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