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对采区回采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企业采区回采率等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