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生产企业的煤矿储量年度报告,将审查结果抄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