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对防治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建立防治资金考核奖惩机制,并将各地防治资金使用情况、方案执…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防治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具体实施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绩效管理中…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防治资金的监督,按要求建立资金监测监管机制,并对防治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防治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公开等,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防治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