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防治资金的监督,按要求建立资金监测监管机制,并对防治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防治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防治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开展防治资金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