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发布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牙膏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牙膏监督管理,保证牙膏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牙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牙膏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体牙齿表面,以清洁为主要目的的膏状产品。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牙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牙膏实行备案管理,牙膏备案人对牙膏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第六条
境外牙膏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办理备案,协助开展牙膏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并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牙膏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使用于牙膏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牙膏新原料。
第九条
牙膏备案人应当选择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原料用于牙膏生产,对其使用的牙膏原料安全性负责。牙膏备案人进行备案时,应当通过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明…
第十条
国产牙膏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进行牙膏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第十二条
牙膏备案前,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牙膏备案人应当在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牙膏的功效宣称评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评价有关要求,保证功效宣称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
第十五条
从事牙膏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
第十六条
牙膏不良反应报告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牙膏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的要求,开展牙膏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牙膏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第十八条
牙膏产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牙膏的属性名统一使用“牙膏”字样进行表述。
第十九条
牙膏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
宣称适用于儿童的牙膏产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关于儿童牙膏的规定,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第二十一条
牙膏及其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境内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牙膏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牙膏、牙膏新原料取得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后,按照下列规则进行编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