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牙膏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
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备案人为境外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牙膏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全成分;
净含量;
使用期限;
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根据产品特点,需要特别标注产品使用方法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
产品名称;
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备案人为境外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牙膏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全成分;
净含量;
使用期限;
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根据产品特点,需要特别标注产品使用方法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