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牙膏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

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备案人为境外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牙膏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全成分;

净含量;

使用期限;

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根据产品特点,需要特别标注产品使用方法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