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牙膏备案前,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牙膏或者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