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 第四章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施工和联合试运转 第二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煤矿企业。煤矿企业需对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正常后,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