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 第四章 施工和联合试运转 第二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施工和联合试运转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煤矿企业。煤矿企业需对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审查。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