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九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二节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二节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九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二节 区域防治 第三百四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评价(以下简称区域评价)。区域评价包括煤层、水平、采(盘)区冲击危险性评价,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等,采用综合指数法或者其他经实践… 第三百四十二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日常区域冲击地压危险监测分析,区域监测必须覆盖矿井采掘影响区域。区域监测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在采取措施后,各监测值均在预警临界指标以下方可恢复… 第三百四十三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参考地应力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合理确定开拓巷道方向、层位与间距。 第三百四十四条 冲击地压煤层采掘部署时应当根据顶底板岩性适当加大掘进巷道宽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百四十五条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百四十六条 保护层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开采原生煤体且采动裂隙带范围存在单层厚度大于30m或者连续层厚度大于50m的坚硬岩层、发生过上覆厚硬顶板主导冲击地压的区域,应当论证采用地面井压裂或者井下长距离… 第三百四十条 目录 第三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