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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一节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章 采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表4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第一百一十三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先探后掘,制定探查老空区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老空区范围不清,水、火…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
第三章 目录 第一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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