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

带宽小于或者等于1.4m的,巷道净高不小于2.2m;带宽大于1.4m的,巷道净高不小于2.5m。

巷道顶为拱形结构时,拱脚的高度不应小于1.8m。

上输送带距离巷道顶板支架、锚杆、锚索等金属构件的距离不得小于0.5m,下输送带距离巷道底板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4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照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