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章 采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章 采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当定期巡查,加强维护,保持畅通,巡查频次由煤矿矿长或者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确定。 第一节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