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年) 第三章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十一条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六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含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考试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8…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考核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明)。考… 第二十条 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3年考核一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