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还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培训计划;

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

课程讲义;

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

综合考评报告等;

其他有关情况。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6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