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煤矸石大宗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 第十八条 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对煤矸石高附加值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和产业化推广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九条 煤矸石利用单位可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并网运行、财税等资源综合利用… 第二十条 对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煤矸石及其制品,设计、施工单位应在设计、建筑施工中优先选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引导、扶持、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