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下列产品和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环境、节能和安全标准:

利用煤矸石生产的建筑材料或其他与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的产品;

煤矸石井下充填置换工程;

利用煤矸石或制品的建筑、道路等工程;

其他与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的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