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十五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十五条 煤矸石产生单位应对既有的煤矸石堆场(库)的安全和环保负责,应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整改期限,采取有效综合利用措施消纳煤矸石、消除矸石山;对确难以综合利用的,须采取安全环保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置,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煤矸石堆场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防治煤矸石自燃对大气及周边环境的污染,鼓励对煤矸石山进行植被绿化。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