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煤矸石大宗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

(―)煤矸石井下充填;

煤矸石循环流化床发电和热电联产;

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

从煤矸石中回收矿产品;

煤矸石土地复垦及矸石山生态环境恢复;

其他大宗、高附加值利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