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十七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煤矸石大宗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 (―)煤矸石井下充填; 煤矸石循环流化床发电和热电联产; 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 从煤矸石中回收矿产品; 煤矸石土地复垦及矸石山生态环境恢复; 其他大宗、高附加值利用方式。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