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五章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编制、评估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报告,违法所得在5000元及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第二十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委托编制、审批部门违反本规定,在委托编制、审批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第二十一条 矿区煤炭开发企业在矿区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或者违反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擅自从事煤矿建设、生产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并对相关企业负责人…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