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编制、评估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报告,违法所得在5000元及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机构,应当由资质认定单位依法取消其相应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