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委托编制、审批部门违反本规定,在委托编制、审批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